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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1月30日起,舊稱為電動自行車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管,
兩年內(113年11月29日前)須完成掛牌、投保強制險才可以上路騎乘。
111年11月30日新法規實施後,
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行駛也需符合未滿14歲不得騎乘、不得載人、不得擅自改裝、
應配戴安全帽、時速上限25公里等相關規定,違反者將處最高5,400元罰鍰。
上開規範自113年11月30日起加強執法,請民眾多加留意、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