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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洪振明 - 人事室 | 2023-12-04 | 人氣:45

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騷法

跟蹤騷擾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蹤騷擾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經警方告誡後2年內仍再犯跟蹤騷擾 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規名稱: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5 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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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跟蹤騷擾防制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