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路監理機關自111年11月30日起受理微電車申請領牌作業,
未於2年期限內領用牌照者將依規定取締舉發處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考量微電車屬短程代步工具行駛距離有限,蓄電力無法行駛至公路監理機關,
為如期如質推動領牌作業,現已規劃便民到點服務完成領牌作業。
提醒有使用微電車之民眾或學生,
儘速至高雄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或旗山監理站申請領牌,或聯繫該所(含轄站)到點服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
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
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逾期(113年11月30日)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電車納保,
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
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受害人才能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全文可參:https://reurl.cc/K4L9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