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高市教人字第113329293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4月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2298號書函暨市府人事處113年4 月17日高市人考字第11330374600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係依據性工法及性騷法等相關規定增列 【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得採 取之措施(性騷法)、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定期檢 討其空間及設施(性騷法)、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 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得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性工 法)】等事項。
三、檢附旨揭規範內容計24點,請全體同仁相互提醒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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